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199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
| 法规名称 | 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199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|
|---|---|
| 索引号 | 00248503X/2014-06358 |
| 发布机构 | 省人力社保厅 |
| 统一编号 | ZJSP13—1998—0010 |
| 法规文号 | 浙劳险〔1998〕192号 |
| 主题分类 | 社会保障 |
| 有效性 | 失效 |
| 体裁分类 | |
| 发布日期 | |
| 法规正文 |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1998年调整企业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险[1998]192号 浙财社[1998]44号 各市、地、县(区)劳动局(人事劳动局)、财政局,温州、萧山市社保局,余杭社保委,省级各单位: 根据省人民政府《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》(浙政[1997]15号)精神,经研究,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,对企业退休、退职人员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 城镇企业中,凡在199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[1978]104号、省劳动厅浙劳险[1993]18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,每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: 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增加15元; 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4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12元; 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10元; 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8元; 退职人员增加5元。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,对按国务院国发[1978]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,在执行上述标准时仍以连续工龄长短作为划档依据。 二、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,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;未参加社会统筹的,按原资金渠道解决。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 |